一、客戶的業務需求
(一)企業客戶主營業務發展良好,流動資金充沛,希望通過投資其他領域實現多元化發展,但缺乏相關領域的行業經驗。
(二)企業客戶具有投融資需求,希望有資金和經驗的金融機構協助開展投融資業務。
(三)企業客戶希望通過并購重組進一步擴大經營規模,實現規模效益或協同效益,但缺乏資本市場運作經驗。
(四)企業客戶經營發展暫遇瓶頸,需要外部有經驗的金融機構提供咨詢建議。
二、服務模式
廣州資產運用自身在金融業務和企業經營管理方面的專業化知識與豐富經驗,以及廣泛的投融資渠道和多樣化的金融業務平臺,可為客戶提供包括并購重組、產業投資、股權投資、產權交易、投融資計劃、企業財務管理、經營戰略規劃、行業整合、股權激勵等一系列專業顧問服務。
三、業務產品
(一)優質企業融資顧問
(二)優質企業投資顧問
四、目標客戶及基本條件
(一)資產權屬清晰,經營規范,發展戰略明確。
(二)經營經營依法合規,信用狀況良好。
(三)目標客戶法定代表人、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無違法違規行為,近三年無個人信用違約記錄。
(四)針對有并購重組需求的目標客戶,所在行業符合國家產業發展政策,具有較強的綜合實力。
(五)廣州資產認為必要的其他條件。
五、特色優勢
(一)廣州資產可在確保專業性、前瞻性的同時,為企業客戶提供本地化服務,保證咨詢建議的可實施性。
(二)廣州資產擁有一支業務精湛、高效務實的專家顧問團隊,在資產經營、并購重組、資本運作、管理咨詢、投融資顧問等方面積累了豐富的運作經驗和業務渠道。
六、申請材料
(一)目標客戶營業執照等資質證明材料。
(二)目標客戶近三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和最新一期財務報表。
(三)目標客戶及其股東和管理層的相關資料。
(四)目標客戶對外投資、融資使用情況說明。
(五)目標客戶重要產權的權屬證明等。
(六)廣州資產認為必要的其他材料。
七、業務流程
(一)目標客戶提出業務需求并提供相關資料。
(二)廣州資產對客戶進行盡職調查,了解企業運營、管理、財務等各方面情況。
(三)合作方正式簽署合作協議,廣州資產專業團隊開展咨詢工作。
(四)廣州資產按協議約定的方式和時間完成咨詢顧問報告。
(五)客戶對咨詢報告進行審核評估。
不良資產經營
一、客戶的業務需求
(一)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商行、農信社、信托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金融機構在廣東省的總部及分支機構,為滿足自身風險管理、資本管理要求,或因調整客戶結構及其他經營發展需求,需對外轉讓金融不良資產
(二)具有一定行業地位的企業客戶,基于擴充產能、擴大規模、實現產業多元化等發展愿景,擬對廣州資產擁有債權的企業或其他目標企業進行并購重組。
(三)具有一定經營潛力的企業客戶,由于暫時財務困難,擬將其在金融機構的債務轉為股權,以此改善自身資產負債結構,提升發展活力和經營業績。
(四)具有一定經營實力的企業客戶,通過融入新的資金或注入新的資產而進一步擴大自身經營生產規模。
二、服務模式
廣州資產依靠自身獨特的金融功能、較強的資金實力,通過“資產收購+”、“并購重組+”等有別于其他金融機構的專業技術,可以為處于不同發展階段的金融企業客戶和非金融企業客戶提供量身定制的“一站式”、“全周期”的綜合金融服務方案。
三、業務產品
(一)債權資產收購重組
(二)債權資產收購+債轉股+債務重組
(三)債權資產收益權管理
(四)債權資產收購+中小企業財務顧問
(五)債權資產收購+合作處置
(六)債權資產轉股權
四、目標客戶及基本條件
(一)金融機構客戶
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政策性銀行、國有及國有控股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商行、農信社、信托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金融機構在廣東省的總部及其分支機構,以及行業監管部門依法監督管理的其他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企業。
(二)非金融機構客戶應具備的基本條件包括:
1、所處行業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具有一定發展規模和較強發展潛力,期望通過資產重組進一步提升企業績效。
2、生產經營和財務狀況總體良好,具有持續經營能力,由于暫時流動性問題出現資金周轉困難。
3、目標客戶及實際控制人誠信度良好,無不良信用記錄,不存在未終結或影響業務經營的涉訴案件。
4、具有穩定可靠的第一還款來源和保障力較強的擔保條件。
5、廣州資產認為必要的其他條件。
五、特色優勢
(一)運用廣州資產收購、管理、處置金融和非金融不良資產的特有功能,幫助金融機構客戶降低風險資產規模,優化資產負債結構,化解釋放經營風險。
(二)運用廣州資產專業的技術手段,幫助各類實體經濟企業客戶及其關聯方拓寬融資渠道,解決債務負擔、改善債務結構、解決資金困難,促進企業平穩健康發展。
(三)依托廣州資產多元化的金融服務平臺和多樣化的資產管理技術,幫助具有一定實力的社會投資者客戶尋找優質資產,提升產能規模,促進客戶實現快速擴張和多元化發展。
六、申請資料
(一)債權轉讓方營業執照等資質證明材料。
(二)債權轉讓方合法擁有的擬出讓資產的債權憑證、擬轉讓不良資產的認定材料。
(三)債務企業客戶的營業執照、開戶許可證等資質證明材料。
(四)債務企業客戶近三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和最近一期財務報表。
(五)債務企業客戶、股東和管理層相關情況資料,及其對外投資、擔保和有關重要產權憑證等資料。
(六)廣州資產認為必要的其他材料。
七、業務流程
(一)債權轉讓方提出債權轉讓需求和方式,提供擬轉讓資產的相關材料。
(二)廣州資產配置專業團隊開展盡職調查、資產評估等工作。
(三)廣州資產與業務各方共同制定資產處置、資產重組、債權轉股權等服務方案。
(四)業務各方簽署相關業務協議,辦理資產抵(質)押、資金監管等手續。
(五)廣州資產對客戶進行后續管理與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