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客戶的業務需求
(一)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商行、農信社、信托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金融機構在廣東省的總部及分支機構,為滿足自身風險管理、資本管理或其他經營發展需求,需對外轉讓金融機構不良資產。
(二)具有建立法人資格的非金融機構客戶為盤活自身存量資產,優化資產配置,促進企業資產結構調整,需對外轉讓基于生產經營活動、資金往來、投資關系以及其他經營行為所產生的非金融不良資產。
二、服務模式
廣州資產根據市場原則購買轉讓方的金融和非金融不良資產,通過資產管理、資產重組、并購重組、投資銀行、財務顧問及其他專業手段,為金融機構客戶有效化解金融風險,提升資本管理水平提供服務;為非金融機構客戶盤活存量資產、改善資產結構提供服務。
三、業務產品
(一)金融機構不良資產收購
(二)非金融機構不良資產收購
四、目標客戶及基本條件
(一)金融機構客戶
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政策性銀行、國有及國有控股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商行、農信社、信托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金融機構在廣東省的總部及分支機構,以及行業監管部門依法監督管理的其他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企業。
(二)非金融機構客戶
1、目標客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所處行業符合國家產業發展政策。
2、目標客戶生產經營和財務狀況總體良好,具有持續經營能力,由于暫時流動性問題出現資金周轉困難。
3、目標客戶及實際控制人誠信記錄,不存在未終結或影響業務經營的涉訴案件,不涉及民間借貸等違法違規的事項。
4、目標客戶具有穩定可靠的第一還款來源和保障力較強的擔保條件。
5、廣州資產認為必要的其他條件。
五、特色優勢
(一)運用廣州資產收購、管理和處置金融和非金融不良資產的特有功能,幫助金融機構客戶實現快速降低不良資產規模,節省不良資產處置成本,優化資產負債結構,化解釋放經營風險。
(二)依托廣州資產專業的技術手段,幫助各類實體經濟企業客戶及其關聯方整合上下游資產及集團內部資產,調整資產結構,滿足企業個性化金融需求。
六、申請資料
(一)債權轉讓方營業執照等資質證明材料。
(二)債權轉讓方合法擁有擬出讓資產的債權憑證、擬轉讓不良資產的認定材料。
(三)債務企業客戶的營業執照、開戶許可證等基本證明材料。
(四)債務企業客戶近三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和最近一期財務報表。
(五)債務企業客戶、股東和管理層相關情況資料,及其對外投資、擔保和有關重要產權憑證等資料。
(六)廣州資產認為必要的其他材料。
七、業務流程
(一)債權轉讓方提出轉讓需求和方式,提供擬轉讓資產的相關材料。
(二)廣州資產配備專業團隊,開展盡職調查、資產評估等工作。
(三)廣州資產、債權轉讓方、債務企業客戶等業務各方簽署相關業務協議,辦理資產抵(質)押、資金監管等手續。
(四)廣州資產支付收購價款,接收債權憑證,完成債權收購。
(五)廣州資產根據收購債權情況,與債務企業客戶、其他第三方(或有)共同制定不同類型的資產處置或重組方案。